我明年想要將 HR-NO 的專題中,開始寫「電子、計算機、資訊、編程」在我思維的方式!
http://hr-no.blogspot.tw/2015/11/17.html
又很怕?不小心,又講了什麼?然後?又一場地震!
畢竟?
駭客出來寫一個專題?還是能影響不少事情!
我寫完?是要先丟給 FBI、CIA、警政署、還是總統府審查過關,才準貼文啊?
還是我必須先送 NCC 審查,才能貼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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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初始的 IS-HR 已經幾乎沒有人瀏覽!但我仍捨不得移除他!
畢竟,我從 2009 年 九月起, 一直寫得很順!
http://is-hr.blogspot.tw/
http://is-hr.blogspot.com/
畢竟?被高雄 - XX政府,一度列為他們的「人力資源研究單位」,讓我很「幹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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謹記【阻礙別人未來,等同自毀未來!】這是【時空穿越者】最大的課題。
2019年03月03日 重置所有文章連結,舊有連結全數失效,若要尋找特定文章,請使用版面上【搜尋此網誌】
有事找我,請直接 TEL:886 0972174238 找我爸媽是沒用的,他們一句都不會跟我談,他們早就習慣不問我願不願意。
發布文章 位置 澳洲 雪梨
本人沒有加入過任何政黨,有任何問題,歡迎留言提出。
為 台灣獨立 停止 中國政權 參加台灣選舉
Blog各種敘述,若有雷同之處純屬巧合,切勿做過當行為。
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
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
密約的定義?
「釣魚台、石垣島」是我們中華民國的!李登輝是日本的!
先前鬧得很厲害?
有人說「李登輝總統任內」和「日本」簽訂密約,渡讓「釣魚台、石垣島」給日本?不管這屬實與否。
李登輝之後的『總統繼任者,都可以無視該密約的存在!』
這是李登輝與日本的私人密約,並未再「國家文件、國家行政、國家體系」中公開過,甚至李登輝無能力維持該密約時,該密約即作廢 。
目前李登輝是卸任元首,其不具備保障密約之履行責任時,該密約即作廢,因為其他知情者?亦不需維護該密約的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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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上?有很多密約,都屬於私人條件。
故此?社會環境上謠傳的許多密約,再臺面上,是不被承認!
例如:
保護密約者,均不存在時,該密約即不存在。
遵守密約者,均不具保護密約能力時,密約就即作廢。
原因是?密約本身就不具備公開條件,就算公開?也不具備實質效益!完全不能代表公開事實。
例如:
蘇美冷戰期間,雙方雖簽訂互不侵犯條約,說明「不使用核武」的基本原則;但其中?有很多未公開的約定事項,都僅針對當事人掌權時期,才保障其約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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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?
日本若要維持該密約,就必須由李登輝去收買下一任總統繼任者!
那這個「人」就是「陳水扁」無誤了!
陳水扁之後?就是「馬英九」 無誤了!
大家會聽到,看到過?「陳水扁」高喊「台灣國」.............所引起的社會運動!
所謂的台灣國?又是「日本民政廳」 對「中華民國 - 日裔台籍人士」所推廣的「台灣獨立運動」。
台灣民政府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user/bmudw 影片
相對來說?
陳水扁,願意遵守李登輝的密約,並收受其利益?
馬英九,是否也收受李登輝利益,並遵守密約?
若日本要強行執行密約條款?這就變成是「侵犯」我中華民國固有領土,及國家主權、法治國家的格局。
我覺得?下次,日本如果派飛機,阻礙釣魚台插旗? 我「中華民國」該將侵犯領空的日本戰機擊落,或和中國聯盟,來發展釣魚台海域的「天然氣、海底石油」的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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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曾犯下過,在「蘇維埃共和國」解體時前後,派出 F-15J 戰機,侵犯俄羅斯領空,遭俄羅斯擊落數架 F-15J 戰鬥機,並向聯合國告狀,俄羅斯派兵攻擊日本。
可謂惡人先告狀!
同時其?
我中華民國,原本要向「俄羅斯」以每架 SU-27 戰機 三千萬元的低價,購入將近數百架 SU-27 戰機,內容還包含技術移轉,同步升級的技術加盟;
當時,願意售我航太技術,有「法國幻象戰機」「英國颻式戰機(垂直起降)」「美國 F-16」「俄羅斯 SU-27」,俄羅斯的低價求售,使得我國極欲促成!
日本卻因戰機被俄羅斯擊落,而阻礙我中華民國,對俄羅斯採購 SU-27 戰機的計畫,日本引來美國 AIT 徹僑台灣的宣言,迫使我國採購昂貴的 F-16 戰機。
這才是,我國購買美國F-16 戰機的真相!否則?以當時的背景,我國必然會選擇購買「俄羅斯 SU-27 戰機」。
之後.............
爆發韓國獨島事件,日本驅離登島的韓國人!這種舉動,再次顯示日本的野心!
國內媒體報章雜誌?幾乎是失去焦點,一味的報導「錯誤訊息」。
例如:中國於東海(公海)地區,建設海上天然氣、石油鑿井設備!卻被日本自衛隊船艦警告,這使得「中國」重新發布「東海警戒區」,來應對日本的「野心侵犯」。
「釣魚台」有多少石油蘊藏量? 使得日本強佔「釣魚台、石垣島」這兩個,遠離其「日本大陸棚」範圍的「海島」!
「日本」為了「釣魚台、石垣島」可以派出大量間諜,在我中華民國,執行「台灣國民政府」的間諜活動。
這樣的事件?背後,有何更劇烈的變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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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日本阻礙台灣加入聯合國,並以「日本附屬台灣國民政府」取代「中華民國」的存在,來阻礙中華民國主權地位。
二、日本的各種行動?表明要「統治台灣」的手段事實;若我國人尚不能醒覺,淪為日本二、三、四等之人權對象。
三、我中華民國應聯合世界國家,向聯合國發起「二戰戰敗國 - 裁軍」 之訴請;多年來?日本以美國提供之軍事能力,威脅週邊鄰國事實可數,日本歷年封存軍艦之多,更是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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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?海陸仔 - 浪浪仔說
去幹掉李登輝,密約就徹底作廢,只有李登輝承認密約存在,只要李登輝被滅口,密約就不存在了。
沒有遵守密約的維護者,密約就自行消失!
AzoFreeware 進入訴訟程序 ( 偵查庭 01 )
這幾天,多位關心情況的網友及律師互動的討論之後 ?
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,將聲請裁定交由被告所居地管轄法院;移轉到被告所居地管轄法院審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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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將聲請移轉到 Dark Man 所居地的管轄法院審理
據法理條件:
第 9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:
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。
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,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。
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,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。
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,定其管轄法院者,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
定管轄法院。
第 10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由直接上級法院,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
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:
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。
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,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。
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,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。
刑事訴訟法(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)
第 10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由直接上級法院,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
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:
一、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。
二、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,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。
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,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。
目前;雖為偵查庭,並未起訴!仍希望交由本人(DarkMan),居住地之管轄法院,進行偵查,仍及後續的審理流程;如果生效?意味,我不用大老遠跑去新北市地方法院,而 AzoFreeware 則要大老遠跑來我的『戶籍地 - 所在法院』。
後續資料整理後,會繼續分享給大家。
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,將聲請裁定交由被告所居地管轄法院;移轉到被告所居地管轄法院審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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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將聲請移轉到 Dark Man 所居地的管轄法院審理
據法理條件:
第 9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:
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。
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,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。
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,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。
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,定其管轄法院者,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
定管轄法院。
第 10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由直接上級法院,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
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:
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。
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,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。
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,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。
刑事訴訟法(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)
第 10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由直接上級法院,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
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:
一、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。
二、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,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。
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,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。
目前;雖為偵查庭,並未起訴!仍希望交由本人(DarkMan),居住地之管轄法院,進行偵查,仍及後續的審理流程;如果生效?意味,我不用大老遠跑去新北市地方法院,而 AzoFreeware 則要大老遠跑來我的『戶籍地 - 所在法院』。
後續資料整理後,會繼續分享給大家。
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
AzoFreeware 進入訴訟程序 ( 偵查庭 00 )
作天看到每分鐘有三百多人次的點擊 linuxxd.blogspot 害我都不好意思公告了................
一、本人將提起訴狀,進行訴訟抗辯。
二、訴狀草擬完成後,優先此版公開。
三、本訴訟尚未偵結,各自表達事實。
如果有下次開庭的話?
我的訴狀內容,會提出:
一、將提起爭議有【阿榮】以【賭約】【24小時道歉】的過程,列為提訴主觀。
希望:請阿榮當庭大聲誦讀,他提出賭約的文字敘述,並說明賭約是否有恐嚇之嫌,及 24 小時內,道歉的理論依據。
請其說明,該道歉的是誰。
二、提起【刑事調查】在阿榮的福利味社團中,計有【多個討論串,均討論過該事件。】是否仍存在,還是【何時、何地】遭【阿榮】刪除;
若未刪除,則請阿榮先生配合刑偵人員,完整調查作為過程事項證據;
若刪除?則請問阿榮先生為何要破壞證據?
三、阿榮的【員工】及支持者,前往【禁忌程式】社團鬧場多次,我希望檢方能夠調閱來相關內容,供案情調查;這點算是證明對方聚眾鬧事。
四、關於本人帳號被 FB 管理員,連續封鎖一個多月,敢問是否為阿榮,進行動作指使下發生。
五、當庭請問阿榮先生,貴公司是否需要【資訊安全】教案課程,本人願意開課授教,相關費用庭外另議。
六、關於此次誣告本人一事未簽結之前,希望阿榮能善盡責任,履行置頂【將向 Wei-hung Chu 提起法律訴訟,並將該文字或圖片以 18X18 的字型連結到【我的部落格】及【阿榮】的自己的闡述。】,當此案簽結後,舉凡阿榮的相關網站,都必須刊登此連結格式。
PS. 想問問誰的連結圖片,做得比較美觀,比較合適?還是哪位網友願意提供插圖設計?
.
其他,如果阿榮有在開庭過程中,用 Line 偷拍本人,煩請刪除本人肖像,否則會被列為【刑偵提起】。
我還想保留神秘感......請勿揭開我的真面目........( PS. 要知道電影中得賭神,都是學我的,不是我學他。)
一、本人將提起訴狀,進行訴訟抗辯。
二、訴狀草擬完成後,優先此版公開。
三、本訴訟尚未偵結,各自表達事實。
如果有下次開庭的話?
我的訴狀內容,會提出:
一、將提起爭議有【阿榮】以【賭約】【24小時道歉】的過程,列為提訴主觀。
希望:請阿榮當庭大聲誦讀,他提出賭約的文字敘述,並說明賭約是否有恐嚇之嫌,及 24 小時內,道歉的理論依據。
請其說明,該道歉的是誰。
二、提起【刑事調查】在阿榮的福利味社團中,計有【多個討論串,均討論過該事件。】是否仍存在,還是【何時、何地】遭【阿榮】刪除;
若未刪除,則請阿榮先生配合刑偵人員,完整調查作為過程事項證據;
若刪除?則請問阿榮先生為何要破壞證據?
三、阿榮的【員工】及支持者,前往【禁忌程式】社團鬧場多次,我希望檢方能夠調閱來相關內容,供案情調查;這點算是證明對方聚眾鬧事。
四、關於本人帳號被 FB 管理員,連續封鎖一個多月,敢問是否為阿榮,進行動作指使下發生。
五、當庭請問阿榮先生,貴公司是否需要【資訊安全】教案課程,本人願意開課授教,相關費用庭外另議。
六、關於此次誣告本人一事未簽結之前,希望阿榮能善盡責任,履行置頂【將向 Wei-hung Chu 提起法律訴訟,並將該文字或圖片以 18X18 的字型連結到【我的部落格】及【阿榮】的自己的闡述。】,當此案簽結後,舉凡阿榮的相關網站,都必須刊登此連結格式。
PS. 想問問誰的連結圖片,做得比較美觀,比較合適?還是哪位網友願意提供插圖設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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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句:不修一切法,如如是己身。傳其法,授其使,說其名,淪為其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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